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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现有风险,需谨慎男子被酒托设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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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遇有风险,开房需谨慎!厦门男子丁某与女网友奔现,对方主动提出吃饭喝酒开房!发生关系后,女方突然翻脸,向丁某索要“精神损失费”三万。丁某回过神来,想起之前喝酒已经花了1万多,这难道是“连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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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丁某,年出生,是名程序员。去年7月在网上认识了小翠,二人相聊甚欢。不久小翠便提出见面。丁某答应了,两人来到小翠指定的餐厅用餐。一起喝了两瓶红酒和五个菜食。快要吃完时,小翠便声称自己喝多了,想到楼上酒店房间休息一下。

丁某看到帐单要1万多块,欲与服务员理论时,小翠就说自己很不舒服,叫快点处理好。于是丁某咬着牙把单买了,并保留了小票,打算以后再来讨说法。二人来到酒店房间后,小翠便倒在床上说要睡了,睡之前还特意嘱咐丁某可以睡到旁边来。就这样,丁某与其发生了关系。

当丁某洗澡出来时,发现房间多了一个长得比较强壮的男人,对方声称是小翠的男朋友。并以丁某强奸了他女朋友为名索要3万损失费。此时丁某已心里清楚自己遇上“仙人跳”了,丁某说自己卡上没那么多,车上有现金,让陪他下去拿。于是几人一起走到大堂时,丁某迅速跑到酒店前台求助报警,警察到场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多次审讯得知,小翠与男友手头拮据,于是加入了“酒托”,为了防止受害人报警,于是男友决定额外加上一局“仙人跳”确保“酒托”行为能够顺利完成,还能趁机向对方索取一笔钱。

一、丁某(受害人)是否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趁妇女醉酒或其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极大机率会被认定为强奸罪。但本案中的“受害者”小翠,从在发生关系后能够立即通知并开门让其男友进入房间,因此可以看出小翠意识方面是很清醒的。丁某与其发生关系,也并未有拒绝或反抗,加上后续其与男友配合起来向丁某索要钱财情节来看,丁某与小翠发生关系时,并非是在违背妇女意志下进行的,故此不构成强奸。

二、小翠“酒托”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如何量刑?

酒托,是指在酒吧等高消费的场所,安排“服务员”上网与人聊天,以交朋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他人至酒吧消费高价酒水。

在司法实践中,按现行法律法规对“酒托”违法行为一般定性为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小翠的涉额金额为一万余元,属法定“数额较大”情节,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小翠与男友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翠及男友以非法占有对方钱财为目的,经过事先预谋,对丁某使用威胁、恐吓第手段索要钱财,主观意识明显,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至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至10万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

本案涉案金额为三万元,属法定“数额巨大”情节。

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男友有期徒刑4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小翠有期徒刑3年九个月,结合上述小翠的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小翠执行有期徒刑4年六个月。

个人观点:

网络是虚拟世界,交友需谨慎,特别是那些刚认识没几天,就主动约你开房的漂亮女孩。从实践中来看,这种情况十有八九对方另有所图,所以自己要理性对待,如遇到紧急情况时,一定要报警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对于本案,如果你有不同的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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