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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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人的历史一夫一妻制是如何形成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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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人的婚姻缔结过程,明显地反映出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某些痕迹。

一般男子到十五、六岁时,即由父母找一媒人到另一氏族的女方家求婚。习惯上女方一般不轻易答应,总要推脱姑娘年纪还小,又傻又笨等等。媒人一次恳求不成,就连去两次、三次,如果第三次还是不答应,就算作罢了。即使是女方父母同意了这门亲事,也不是直截了当地说出,而是在话语上稍稍露头。

而求婚的媒人很敏感,一听到露出话头,就赶紧向女方父母叩头。一般叩了头,婚事也就算成了。求婚成功之后,男子由其母亲和媒人陪同,并携带若干猎获物,来到女方家认亲。这时男子要给女方家除岳父母而外的所有长辈叩头。如男女都已成年,当天即可同房。洞房设在“仙人柱”内的左侧,由姑娘的嫂嫂或是平常与姑娘感情较好的女子来给安排铺位,并作“老考太”。男女两人需共用一个桦皮碗、一双猝骨筷子来吃这“老考太”,以表示夫妇要同甘共苦,相依互爱,百年不离。

认亲时,男子要换上美观的新装,用黑皮子镶边,并在坎肩的背面和肩头上刺上云纹。姑娘则修鬓角,修正眼眉,把头发梳成两条辫子,缠在头上。从男女两人的打扮中,人们可以知道他俩已经订婚。正式结婚以前,男子要向女方家馈赠若干驯鹿作为礼物。这时女方家要设宴招待其亲家。男子要向岳父母叩头。在赠送礼物时男女也可同房。

正式结婚以前,男子只有在认亲和赠送礼物时可以同房,其余时间社会上就有些议论了。在赠送礼物时双方商定结婚日期,正式结婚要选择一个被视为吉祥的日子。这一天,新郎要带领全“乌力楞”的兄弟姐妹们来到女方家迎亲,新娘要带回原由男方馈赠的驯鹿的全部或一部分,加上自己“乌力楞”内赠送的礼物,作为妆奁。待把新娘迎来,新郎新娘要共同向天朝拜,然后由新娘朝拜公婆,并向男方长辈们叩头。如因在认亲和赠送礼物时同房而生了孩子,小孩应由新娘一同带来,新郎新娘拜天时将小孩的摇篮扶在当中,并把孩子传给人们观看。

上述这一套从求婚到结婚的习俗,只是一个简单的描述,实际生活中所表现的,比这还要复杂得多。但从这一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男子把妻子娶来,也就是正式结婚,不过是最后举行的一个仪式罢了;实际的结婚,仍然是按照对偶婚时的习俗办理,即必须是在女方氏族中度过的。已婚男女如发生离婚情形,所生男孩一般由男方负责抚养,女孩则由女方带走。如由于女方性行为不正当而离婚时,习惯上不准带走小孩。

离婚期间怀孕在身,则应在小孩生下满月后由男方接回。兄死后,弟可娶其嫂为妻。姐死后,妹妹可以嫁给姐夫。辈分不同一般不能通婚。男的死了,女方还不到二十岁,又有了孩子,这时女方娘家可以把她再许配给另一家。如果男方家庭不同意,女方家可联合新许配的男方家及双方“乌力楞”的成员,到女方原配家抢亲。只要把女子抢出“仙人柱”,男方家庭便无权再留女方,但男方家庭可从抢亲人所驱赶的驯鹿中选留若干。

抢亲时,两方面虽有一番激烈的争执,但女子一旦被抢出“仙人柱”后,抢亲人就可再回到“仙人柱”内坐坐,双方并不将过去的亲戚关系搞坏。鄂伦春人在婚姻方面的这样一些习俗,很明显,其中有的也是保留着对偶婚甚至群婚时的一些遗迹。尽管如此,但这毕竟是一个大的变化。

通过正式结婚,男子终于把妻子娶来,并且把妻子固定在自己居住的“仙人柱”中,组成由一夫一妻及其子女所构成的小家庭了。而离婚也不是那样随便,已是有了一些限制了。在正在形成的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内,家务多由年长的男子主持。男子死后,则由其儿子掌管。只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能由年长的妇女主持。在小家庭内,妇女的地位一般是比较低的。她要背柴担水,承担一切繁重的家务劳动,有时还不免要受一些虐待。

在社会习惯中,对妇女已增加了一些这也不行那也不行的禁忌。“仙人柱”内的“玛路”席,是禁止妇女居住的。所谓“玛路”,是指“仙人柱”入口正面的席位,那规定是男人和男客的席位。“仙人柱”两侧的“奥路”,才是家族的席位。如一户五口人,老俩口、兄弟俩、儿媳,这时在“仙人柱”里的住法是:老俩口住右边的“奥路”上,大儿和儿媳住左边的“奥路”上,二儿可住在“玛路”上。

如果老俩口还有三儿和女儿时,三儿可和二儿同住“玛路”上,女儿在进门右边再搭一“奥路”。“仙人柱”的后边,禁止妇女经过,因为那是供神的地方。妇女在月经期或者是在产期内,已规定不能吃野兽的头和心脏,因为这些都是祭神所需要的东西。平时,禁止妇女骑神马,禁止妇女触动萨满的法具。甚至妇女生育儿女也被视为不洁,必须离开自己原来居住的“仙人柱”,到其东南方另搭一个小的“仙人柱”去进行。

鄂伦春人认为,“仙人柱”内“玛路”的右上角是供神的地方。如果妇女在“仙人柱”内生育,正如在月经期或产期内吃了野兽的头和心脏一样,那就会触犯了神。这个另搭的小“仙人柱”,名叫“恩克那力新哈汉”,里面设备更为简陋,只设“奥路”和火盆,没有“玛路”。临产的妇女可住在右边的“奥路”上,如其婆婆来作伴,则可住左边的“奥路”,但男人是不准进去的。

另一方面,还不能认为妇女地位已降到很低的地步。因为妇女在狩猎和捕鱼中还起着辅助作用,担负采集,特别是从事家庭手工业。这些劳动仍带有社会性。因此妇女在社会中仍有一定地位,在家事上仍有发言权,女子的亲事仍由母亲主管,在家庭生活待遇上,男女仍然处于平等地位。当小家庭人口多了之后,要实行分居。一般父母与小儿子在一起,让长子和儿媳搬出去,另立一个“仙人柱”。

分居时,要由双亲祷告火神,并分出一堆火,这意味着从今以后就是另一个小家庭了。在家庭公社时期的小家庭,除了从集体中按平均分配原则所取得的猎物,可以比较自由地支配以外,还不具有更多的经济上的意义。

当时小家庭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重要的生产资料没有形成也不可能形成私有。如果说这个时候有过什么私有的话,那么父母对子女所起的名字,对子女本人来讲,那才是真正的私有,而不可能是公有的。但是,为了使用和保管的方便,“乌力楞”这时已将像驯鹿这样重要的生产资料,大致平均地分配给了各个小家庭。虽然这些生产资料依然使用在集体生产中,也不排斥他人使用,并且公社还保留着重新调整和分配的权利,但它却逐渐朝着固定在小家庭的方向发展,为以后小家庭的占有这些生产资料提供了方便的条件。

如果说家庭公社时期曾经是一个剧烈变动的过渡时期,那么,从十七世纪中叶到一九四五年解放时为止这整整三个世纪当中,鄂伦春人所经历的变化,那就更是大得不可比拟了。这一变化是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特别是生产工具有了巨大的革新所引起的。

铁器的开始使用,是这一变化的起点。十七世纪中叶,清朝业已完成了黑龙江流域的统一事业。这就是说,东从鄂霍次克海,西到贝加尔湖,北从外兴安岭以南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即原属于明朝版图的广大地区,都已处于清王朝的有效统治之下。从此,鄂伦春人和国内各兄弟民族间有了日益增多的接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过去那种比较闭塞的局面,就逐渐被打破了。

这时鄂伦春人所使用的弓箭和扎枪,由于被装配上铁制箭头和铁制枪头,射杀野兽的威力,比起原来的骨制箭头和骨制枪头,简直是不可同日而语了。同样,利用铁器所制作的猎刀、斧子、鱼叉、鱼钩和鞣皮工具,比起原来的也都锋利得多了。为了适应铁器在生产中被广泛地使用这一变化,在鄂伦春社会内部,发展起了一种简陋的铁器加工的生产技术。

他们创造了一种独具风格的狍皮风箱,名叫“库勒格”,用来鼓风。这种风箱用两块长六十余厘米、宽三、四厘米至十厘米左右形似树叶的木板制成,木板的两边镶上狍皮,可以象手风琴一样地折叠起来,木板的前端是送风口,中间刻有进风孔,末端则是把手。使用时,把两个制作相同的狍皮风箱的前端插入炉内,左右两手抓住把手,一上一下,即可鼓出风来。炉中使用的燃料,是用老依奇松烧成的木炭。废铁等原料在炉中烧红后,便可取出放在石砧上,用铁斧、铁锤砸制各种用具。

在铁器使用后不久,鄂伦春人即接触到枪支,最初传入的是火枪,据传已有二百几十年的历史了。火枪有两种。一种叫火绳枪,结构简单,使用时从枪口装入火药和铁沙,用点燃的火绳来引火,即可凭借火药的威力把铁沙发射出去,另一种叫老洋炮,它已安装上了扳机,可以用火镰自动点火,比火绳枪有了一些改进。火枪的射程可达五十米至一百米,命中率高,杀伤力大,这些都是弓箭所不能比拟的。

确实,铁器的使用,特别是火枪的开始使用,是鄂伦春人生产工具发展上的一次革命,其意义怎么估计也是不会过份的。尽管如此,弓箭在长时期内并没有被淘汰。其所以能如此,是由于枪支这一新式武器,即使对于清朝的军队,也不是很快就普遍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传入鄂伦春人地区的,当然也就更少了。

传说中反映,当时几个猎手共用一支枪支的事是很普遍的,而且一切弹药完全依赖外地供应。在经常缺乏弹药的情况下,猎人不得不在距离野兽更近更有把握时才开枪猎取,以便弹头从野兽身上取出后再加工使用。其次,清朝统治者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也是禁止鄂伦春人使用枪支行猎的。一七五O年,乾隆在给黑龙江将军的命令中,就充分地说明了这点:“此后行围,务循旧规,用弓箭猎兽。

甚至到了一八五六年初,也还有人主张将鄂伦春人“鸟枪等械,查取存官”很显然,清朝统治者一方面需要依靠编入“打牲部”的鄂伦春官兵,手执武器去南征北战,另一方面又很害怕更多的鄂伦春猎人使用了枪支,不利于他们的统治。一个新的生产工具,在没有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之前,常常是会感到不如旧有生产工具使用方便的。

开始传入的枪支,数量既少,弹药又感缺乏,很难经常使用,更难由专人掌握使用,这就使这一方面的问题显得很突出。同时人们头脑中的保守思想,对于新的事物,又常常会起一种阻碍作用。传说在刚使用火枪的时候,有个猎人带着它去打猎。他遇到一只猫,打了一枪,蛆就不见了。猎人非常后悔,他想,还不如使用弓箭好,一箭不能射中,可以接着射出第二箭,而现在枪声是这么大,射击不中,倒把野兽惊跑了。但是,当他跑到罕踡伏的地方,发现那里有血迹。沿着血迹寻找,没走多远,看见罕已经倒在草丛中,打得枪眼很深。这时他非常高兴,亲热地吻了他的枪支。

这个传说,多么生动地反映了人们思想的变化啊。正由于上述原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这就使火枪与弓箭并用,持续了二百余年之久。这说明,在当时狩猎经济条件下,更替一种先进的生产工具,是多么地不易。但在这之后,变化就一个紧接一个地到来了。十九世纪末,单响枪传入鄂伦春人地区。经过十余年之后,弓箭就基本上被淘汰了。原来使用的一些火枪,也比较快地被淘汰了。

当时传入的单响枪有长枪和短枪两种,使用铜壳铅头子弹,有效射程达二百米,穿透力强,比起火枪又更有效一些,即使碰上恶劣的雨雪天气,也不必象火枪那样地闲置起来了。伴随着单响枪的普遍使用,鄂伦春人也学会了一种简单的加工制造子弹的方法。未制造子弹的一些原料,火药、铅和弹壳,仍然是由外地输入的。

二十世纪初,又有快枪传入鄂伦春人地区。最初传入的是连珠枪,随后又有套筒枪和三八式枪。这些枪支的有效射程是四百米,可以连发,命中率和穿透力又是单响枪所不能比拟的。因之在这些枪支传入以后,单响枪又逐步地被淘汰了。应当指出的一点,枪支在鄂伦春人中开始使用以后,弓箭虽然逐渐被淘汰了,火枪甚至单响枪也逐渐被淘汰了,但使用地箭猎兽的方法,却一直在继续着。所谓地箭,即是把张弓的箭预先安置在野兽必经的路上,用一根细绳,一端缚在弓的适当部位,另一端缚在一定距离的树干上,高与兽胸相齐,并设法使野兽在经过之时,必绊其绳,绊则箭发,野兽即被击中了。

与此同时,扎枪仍一直在狩猎生产中使用。这时鄂伦春人多把扎枪头镶在枪架上,以备在近距离时,遇有猛兽负伤反扑,用它来与之搏斗。在这种情况下,扎枪是仍然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在开始使用铁器之后,鄂伦春人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马匹代替了驯鹿,成为鄂伦春人重要的运载工具。在黑龙江北岸游猎时,鄂伦春人是一直使用着驯鹿的。迁到大小兴安岭以后,驯鹿也还是重要的狩猎工具。

其后因时疫流行,丧亡殆尽,才不得不改用马匹了。史书上所记载的“摩凌阿鄂伦春”和“雅发罕鄂伦春”,便反映了这种变化的过程。这里的所谓“雅发罕鄂伦春”,正是失去驯鹿后尚未得到马匹的那一部分鄂伦春人。在当时,一旦缺乏驯鹿作为驮载工具,它在狩猎生产上和生活上所带来的困难,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失去驯鹿之后,“摩凌阿鄂伦春”最早是怎样获得马匹的?“雅发罕鄂伦春”之后又是怎样获得马匹的?这确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和枪支的传入途径一并加以研究。

枪支和马匹的最早来源,是和鄂伦春人编入布特哈八旗一事密切有关的。“摩凌阿鄂伦春”一词,显然不是泛指一般有马骑的鄂伦春人,而是专指被编入八旗兵的那一部分鄂伦春人而言。当时被编入八旗兵的鄂伦春人,都发给了马匹,部分地也发给了枪支,其价款由他们所得的俸饷中扣除。这样在他们退伍以后,也就把这些东西带回去了。

在服兵役期间,从作战所获得的物资中,他们自然有着更多的机会接触到枪支和马匹。其次,通过日益频繁的交换,促进了鄂伦春人与周围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包括枪支和马匹在内的一些先进生产工具,很快也就输入进来了。但马匹的传入,还有着另一个来源。在呼伦贝尔大草原上,蒙古人的马群是很多的。

这些马群在处于原始公社末期的鄂伦春人看来,是同森林中的野兽一样,是自然界的所有物,因而也是属于大家所有的。赶来其中的一部分,只不过是象猎取森林中的野兽一样,是一种很自然的事。而且别人没有的,同样可以到我这里来索取,并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因而他们曾不断地集体去草原赶走蒙古人的马群。

但是这对于进入阶级社会的蒙古人说来,却是一种不可饶恕的行为。马群赶走的就被赶走了,马群没有赶走而被截获的鄂伦春人,有的被当场打死了,有的则被送往齐齐哈尔黑龙江衙门,按照阶级社会的法律,把他们判处死刑。这反映出鄂伦春人早期的道德观念和周围的阶级社会是一种多么尖锐的矛盾。

同一鄂伦春人在几个不同时期对于马匹的私有,并不是很稳定的。其所以如此,是由于马匹对于鄂伦春人尽管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财富,饲养方法却十分粗放,仍然沿用早期饲养驯鹿的方法,即散放在山林和草甸子上,没有专人从事放牧。

夏天,太阳一出来,虾蜢很多,马被咬得受不了,听其自动回来给打蚊烟。有的喂盐喂习惯了,到时候听其自动回来吃盐。有的把小马驹留在“仙人柱”附近,牝马奶一涨,它就自动回来了。正由于放牧方法原始,马匹就要经常遭受到自然灾害的袭击,受冻饿而死,或被狼害;加上盗匪的抢劫,更会带来意外的损失,因而它的繁殖是极其缓慢的。

一个问题是,鄂伦春人对于马匹的私有尽管不很稳定,但在同一时期内,私有数量已有了相当大的悬殊。有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已经超过了每人平均所有数,少数人则超过了很多,与私有数量较少的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有个别的鄂伦春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失去了马匹,这就不能不对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更多的困难。

这样,私有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破坏了人们之间原来所具有的那种平等关系,必然是愈来愈趋向于两极分化。正因为如此,在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出租马匹的事,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是鄂伦春人私有制逐步确立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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