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挺有意思的热搜。标题是“妻子趁娃上课与情夫偷情被抓,丈夫收2.5万“主动赔偿”被判敲诈勒索罪,获释后上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路某某提供判决书,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今年11月2日在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
根据判决书,路某某在今年5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5月20日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8月16日在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指控,年3月28日10时50分许,在张店区某酒店9楼,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男)与路某某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元,5月7日,路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路某某已退赔刘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院认为,对路某某的行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路某某殴打及言语威胁刘某某系出于泄愤目的,并没有达到“威胁”的标准,与取得钱款没有关系;刘某某首先提出金钱补偿,经过协商最终确定了元,并非路某某主动索取钱财。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无罪。
张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综合被害人和被告人等人证言和案件证据证实,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6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元。
法院同时认为,在整个事情发生的过程中,刘某某对引发本案有明显的过错,其主观上有补偿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事后被告人路某某主动投案,且已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元。
简单来说就是:丈夫尾随妻子,发现妻子出轨,情夫自愿“赔偿”两万五,但是,后来情夫起诉原配,丈夫因此获刑。
这件案子的一审已经判决了,所以,可以说有了一个结论。那么这件案子的焦点在哪里呢?自愿给付的精神赔偿款算不算敲诈。
可能很多人都会很奇怪,这件案子明显是过错方给的精神赔偿,为什么还犯法了呢?这一类的案子你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怎么证明是“自愿”?
第二,数额多少合适?这里有一个数额巨大的问题。
“自愿”这个就很好理解了。一般来说,如果我愿意给钱,那么就不会报警抓你,如果我给了还报警了,说明当时给钱的时候受到了威胁。大家可以想想是不是这么个办案逻辑?所以,这些事情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你必须能证明这是“自愿”,“赠与”才可以。至于怎么证明,那就看自己了。
至于数额。说一个之前很有名的例子。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吴某小三敲诈进监狱的事件还记得吗?这两个人都有一点点的共同之处。10万元绝对算得上是数额巨大了吧。其实各地方的标准不一样,但是,一般来说,过万元,就算是数额巨大了。因为够元就可以立案了。虽然,这个数额跟案件没什么关系,但是量刑的话,是看最后认定了多少钱。
说一句题外话,因为我不是律师,所以有的话我大概可以说,如果是律师,肯定就不能说了。这个案例里,这对夫妻不是在离婚吗?如果男方有案底,是会影响抚养权判决的,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起诉男方,也许有人指点。但是这个不好说哈。大家看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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